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人民法院电子卷宗扫描司法辅助业务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时间:2025-12-15     来源:采购平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人民法院电子卷宗扫描司法辅助业务设备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人民法院电子卷宗扫描司法辅助业务设备采购项目于2025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竞争性磋商,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如下:

推荐第一成交候选人:西双版纳盛弘商贸有限公司;

最终得分:96分;

最终报价:118700.00元;

供货周期:接到要货通知后7天供货;

质量承诺: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具体详见第五章。

 

推荐第二成交候选人:西双版纳华航商贸有限公司;

最终得分:88.8分;

最终报价:130000.00 元;

供货周期:接到要货通知后7天供货;

质量承诺: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要求。

 

推荐第三成交候选人:西双版纳科邦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最终得分:79.86分;

最终报价:145000.00;

供货周期:接到要货通知后7天供货;

质量承诺: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1.我方保证本次采购的设备符合并不低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原生产厂商的质量标准或甲方要求,并应符合或不低于招投标文件中关于本次设备采购项下的设备质量要求。我方应交付与本合同项下设备有关的单证及资料。

2.甲方在最终用户自收到设备之日起45日内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可以选择退货或者要求我方更换相同型号的设备,甲方选择退货时,我方应向甲方支付退货设备相应价款本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息)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选择换货时,我方应在甲方选择换货之日起3日内更换全新的相同设备并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本次采购的设备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20%的,甲方有权将本次采购的设备全部退回,我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本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项目成交候选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17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结束日期前向招标代理实名书面提出,联系电话:0871-63139599。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晨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